婚生子女的權益
公證遺囑效力 婚生子女的權益 想請瞭解現行的民法親屬篇的大大解惑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 , 即為丈夫直系卑親屬 , 其權利及義務視同婚生子女.想請教 :***********************
1. 丈夫若在生前 , 就將名下所有財產分次轉移給非婚生子女 . 丈夫一旦往生 , 婚生子女要如何主張其權益 ?************************
2. 我和丈夫戶籍地不同 , 依現行法令 , 不需配偶同意它可以自行認領非婚生子女 . 我該如何向戶證機關合法查詢 , 他的戶籍裡是否多了一個人 ?我和孩子的戶籍在娘家 , 戶長是家母.丈夫的戶籍在小叔那 , 戶長是小叔 .*************************
3. 認領非婚生子女 , 即視同承認外遇 , 該子女就是婚外情的證據 . 請問配偶需在知悉這件事情後多久以內提出訴訟 ?*************************
4. 承上一題 , 所謂在知悉配偶有外遇後 , 某一段時間內必需提出訴訟.在民法上是從丈夫認領這個孩子那天開始計算 , 還是以我看到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那天開始計算 ?需要哪一些證據 , 才能讓法官採信 , 我是在幾年幾月幾日 [ 知悉丈夫有外遇 ] 這件事情的 ?***********************
5. 如果我往生了 , 我名下的遺產被認領的那個孩子也可以繼承嗎 ?
簡單回答好了!
1. 丈夫若在生前 , 就將名下所有財產分次轉移給非婚生子女 . 丈夫一旦往生 , 婚生子女要如何主張其權益 ?ANS:無任何權益可言,因為那是屬於丈夫的財產,除了本人之外,他人沒有多言的權利。
2. 我和丈夫戶籍地不同 , 依現行法令 , 不需配偶同意它可以自行認領非婚生子女 . 我該如何向戶證機關合法查詢 , 他的戶籍裡是否多了一個人 ?我和孩子的戶籍在娘家 , 戶長是家母.丈夫的戶籍在小叔那 , 戶長是小叔 .ANS:直接以現任配偶的名義申請戶籍謄本即可。
3. 認領非婚生子女 , 即視同承認外遇 , 該子女就是婚外情的證據 . 請問配偶需在知悉這件事情後多久以內提出訴訟 ?ANS:通姦罪在刑法上是屬告訴乃論,且此告訴乃論只有配偶專屬而已而告訴乃論之罪是於"知悉"後的六個月內提出。
(PS:當然還得考慮刑法的追訴期)4. 承上一題 , 所謂在知悉配偶有外遇後 , 某一段時間內必需提出訴訟 在民法上是從丈夫認領這個孩子那天開始計算 , 還是以我看到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那天開始計算 ?需要哪一些證據 , 才能讓法官採信 , 我是在幾年幾月幾日 [ 知悉丈夫有外遇 ] 這件事情的 ?ANS:以知悉的時間為準。
那些證據?
就版主去戶政事務所申請配偶的戶籍謄本即可得知戶籍謄本上面寫的清清楚楚(特別是該謄本上的製發日期)而這個製發日期,就是最簡單可查的"知悉之時"5. 如果我往生了 , 我名下的遺產被認領的那個孩子也可以繼承嗎 ?ANS:不行!因為那位被認領的子女,不是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除非妳有辦理法定的收養程序。
6.如果我生前預立公證遺囑 , 指定將遺產全部交給婚生子女 , 請問這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及非婚生子女 , 對我遺留的這份財產 , 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 ? ANS:非婚生子女就不提了(因為本就無任何權利)但如是指配偶的話,就得先看雙方的婚姻財產制為何種?
在不論婚姻財產制時,版主的遺囑是不能違反特留分的規定(民法1187條)。
但~~~如果版主在依法定型式的遺囑中註明,因配偶外遇生子,是人生中極盡被侮辱之事,且至死仍然不願原諒配偶之所為,因此主張配偶喪失繼承權時,那配偶就無繼承權可言(更別惶論特留分)相關條文供參:民法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參考資料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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