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以三秒膠黏鼻 男子遭訴
台北巿鄭姓男子不滿林姓友人欠錢不還,委託共同朋友轉告林男,若不還錢,要像電影情節對他鼻孔黏三秒膠、找黑道友人處理等語;北檢今天偵結,依恐嚇罪嫌,將鄭男起訴。
檢方偵辦期間,鄭男辯稱沒有要譚男帶話給林男;檢察官依還款協議書、借據、證人證詞以及錄音等,認定鄭男犯案明確,依3次恐嚇犯行,將鄭男起訴,建請法院可依他對被害人的個別犯行,分論併罰。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起訴書指出,綽號李小龍的林男與鄭男有借貸糾紛,鄭男於去年11月5日,在健身房內,將林男的欠錢明細寫在紙上交給譚姓友人,委託譚男將明細轉交給林男,並幫他帶話給林男,若不還錢,要像電影情節對他鼻孔黏三秒膠等語;林男之後在健身房內,聽到譚男轉述。
檢方表示,鄭男又於今年1月20日在健身房內,再次要求譚男轉告林男,會找黑道友人處理林男,他的背後大哥是某某立委;林男之後聽到譚男轉述。
而林男因心生畏懼,已經涉及恐嚇;鄭男竟對中間人譚男心生不滿,向他恫稱「你要得罪我,ok來啊,沒關係,你要跟府院高層對抗,你要跟台中龐大的黑道勢力對抗,你們儘管來,我在家裡等你們,斷一隻手臂,我也無所謂」等語。
刑法上所謂恐嚇,是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之事通知相對人,使其生畏怖心而言。而此條文所謂至生危害於安全,是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於被害人。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
「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