嬉鬧拍主管脫褲 2員工起訴
麻辣鍋店員工去年在廚房嬉鬧,張姓員工從後方偷襲洪姓主管,解開褲頭扯下長褲露出格子內褲,另一位吳姓員工在旁邊用數位攝影機(DV)拍攝後po上網,事後洪男告上法院。
檢方調查,因洪男同意將影片上傳網路,不構成妨害名譽;但以張男、吳女強脫褲拍攝涉及強制罪起訴。
法律教室:
張男強行解開洪姓主管褲子及吳女拿數位攝影機(DV)拍攝其過程,明顯已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於公眾場合解開褲子並且拍攝非義務之事,且已嚴重影響到洪姓男子其權利。
吳女在後頭拍攝並且將其影片放置於網路上供人點閱觀看,此部份恐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惟吳女PO影片於網路上,有經過洪男之同意,並無毀損洪男名譽之犯意,故檢察官此部分採取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之相對不起訴案件)。
另第315-1條第2款之竊錄罪,係無故利用利用工具竊聽他人非公開之言論、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惟案例情形,該拍攝係經主管同意,故不購成本罪。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