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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突遇房仲開門 女房客提告

洗澡突遇房仲開門 女房客提告

  新北市一名陳姓女子,租了新板特區的一處豪宅套房,有一天晚上正準備洗澡時,一名女房仲拿著鑰匙開門進屋,嚇得女子當場尖叫,後來才知道原來房東之前放了一副鑰匙在警衛室,委託房仲租屋,不過房仲自稱忘了房子已經租出去了,女子氣不過,將對房東及房仲提出告訴。

法律教室:

一、刑事上:
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乃在保護住居權之安穩及住家之隱私。構成要件上係未得住居權人同意且無正當理由而擅入他人住宅之行為,主觀上要有故意。

案例情形,雖陳姓女子並非房屋之所有權人,但為承租人,就該套房有合法之使用權限,故為該套房之住居權人,而該房仲並未經陳姓女子之同意而自行開門進入之行為,顯係未經陳姓女子同意而擅入他人住宅之行為。該房仲業者雖係帶房客看屋方有此行為,但非屬正當理由,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惟本罪僅處罰故意之行為,若該房仲業確係因為忘了房子已經出租才有上述行為,其主觀上並無故意,則不成立本罪。

而房東客觀上無侵入住宅之行為,主觀上也無侵入住宅故意,復無幫助房仲業者侵入住宅之雙重故意,故房東部份亦不成立本罪。

二、民事上:
房仲業者係過失不法侵害陳姓女子之隱私權,造成陳姓女子的損害,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故陳姓女子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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