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重要考點區分題
刑法之重要考點區分題
【內容簡介】 普通竊盜、竊佔罪 立論法條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
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竊盜罪之規定處斷 (第二項)。犯竊
盜罪或竊佔罪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項)。本法第320條著有
明文。
※禁止行為:禁止以不法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圖而為和平式不
告而取或佔有他人實力管領、支配之特定動產或不動
產的既、未遂行為。
※犯罪類型:結果犯、實害犯(Ⅰ、Ⅱ);危險犯(Ⅲ)
考點:竊取、竊佔行為之意涵
代表題型 甲一日騎車經過乙所騎之機車旁邊,見乙將皮包置於機車
前之置物籃中,甲遂在乙不備時,快速、猛力捉住該皮包,
然後加速逃逸。甲之行為如何處斷。
學理闡析
關於本法第320條所稱之「竊取」或「竊佔」行為,其只要以非暴
力或和平之手段,違反持有人之意思或未得持有人之同意,而取
走其持有物,建立自己持有之關係,即足當之。並不以乘人不知
且以隱密之方法為必要。
普通搶奪罪
立論法條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為普通搶奪罪(第一項)。犯搶奪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或致重傷
者,為搶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罪(第二項)。犯搶奪
罪而未遂者罰之 (第三項)。本法第325條著有明文。
※禁止行為:禁止以強制力而未使人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而奪取其對
財務之支配權限之行為。
※犯罪類型:意圖犯、結果犯、實害犯
考點:搶奪行為之判斷
代表題型 甲跟銀樓之店員表示欲購買A金錶,店員將之拿與甲觀看,
甲趁店員一不注意拔腿即跑,其行為應如何論處。
學理闡析
本題甲之行為依其性質究應論以竊盜行為或係搶奪行為,端視其
是否具有刑法(以下稱本法)第325條第1項所定之不法之腕力而
定:
1、搶奪罪所破壞者,是被害人對財務「緊密狀態的持有關係」而
非「鬆懈狀態的持有」,即以行為人須以不法腕力而令被害人
感受到強制力,而使之不及抵抗並對其生命或身體安全有所危
害,即足稱之。
2、倘行為人僅利用被害人無所防備之鬆懈狀態之持有,並未對之
施以強制性之不法腕力,究其行為性質應論以竊盜行為,較為
適當。
陳一夫 老師 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