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旅展一結束,就開始出現不少消費爭議,交通部觀光局日前研修提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送往消保會審議通過,要求增列業者或旅客任意解約的賠償級距,具體明確定出責任歸屬。
由於在旅展購買旅遊商品,已經成為民眾常見的消費習慣,但民眾所購買的團體旅遊商品,有時距離出發日有相當一段長的時間,因此為了保障買賣雙方,消保會對於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當中,針對記載及不記載事項提出審議修正。
在任意解約的賠償級距上,將現行的5級修正為6級,增列「通知於出發日前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5」級距。
另外,對於旅行業者因為不可抗力或歸責理由,像是旅遊地區發生地震、風災等,導致發生旅行業無法出團,也具體明定「消費者或旅行業任何一方得解除旅遊契約」及「旅行業並應提出已代繳之規費或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來衡平雙方的契約責任。
若是因為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業者要更改行程,則是參照民法規定,旅行業因變更旅遊內容,如有增加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但若是有減少費用,則是應該退還給旅客。
至於在出發前,前往的旅遊地卻被認定有危害旅客生命財產等威脅,旅客或業者任一方都可提出解除契約,但提出解除的一方,要另外賠償旅遊費用的5%以下補償對方。修改後的內容,目前就等待交通部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