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完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自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以來,由於近年來社會經濟環境快速變遷,消費者意識日漸抬頭,加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所面臨國際不動產服務業的競爭,不動產經紀業為順應當前時代潮流與市場趨勢,紛紛提供多樣化服務型態,相對的,商業活動行為態樣日趨複雜化,以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的法制,亟須配合實務需要予以檢討修正。
經內政部廣泛徵詢產、官、學界意見後,並參酌實務經驗與市場狀況,研修完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共計修正33條,增訂15條,刪除2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保障經紀業者繳存營業保證金的權益,修正營業保證金退還請求權的起算、消滅日期及申請退還的時機。
二、營業處所僱用經紀營業員數,由原本每逾20名,修正為每逾15名,應增設專任經紀人1人,並自本條例修正公布日1年後施行。
三、經紀人員為其他經紀業執業的限制條件,修正為經紀業逾法定專任員額的經紀人,因他經紀業專任員額內的經紀人離職或不能執行業務者,始可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
四、為因應各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者合作共用資訊系統組成聯賣資訊網的新興交易型態,增訂聯賣服務的用辭定義及經紀業參與聯賣服務的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
五、經紀業提供的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增訂應賦予當事人契約審閱期間,以保障交易當事人的權益。
六、增訂經營不動產拍賣的代理標購或出售者,應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七、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處罰要件,予以明確具體規定,並衡酌違法情節的輕重及所受責難的程度,課予適當的處罰額度。
八、繼續違法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的處罰類型,修正以連續處行政罰,不再適用刑罰處分。
不動產交易過程繁複、價金龐大,影響交易當事人財產權益至鉅,就不動產交易輔助行業而言,不動產經紀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消費者意識日漸抬頭、政府組織人力日趨精簡、傳統價值觀念與道德倫理體系漸受挑戰的今天,相信未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公布後,將更能充分兼顧經紀業者與消費者雙方的權益,對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及提升經紀業專業服務品質,將具有正面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