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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節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節稅

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節稅途徑,因財政部規定必須以取得成本認定,而大幅降溫。財稅專家表示,公設保留地必須以取得成本認定,目前僅限於所得稅的部分而已;在遺產稅及贈與稅部分,依舊可購買低價的公設保留地來節稅。根據「遺產稅法」的規定,被繼承人可以資產進行遺產稅的抵繳,而在所有的土地資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了目前的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之外,還可免繳土地增值稅,再省下一筆土增稅的支出,因此部分遺產稅課稅總額較高的民眾,往往在生前以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進行合法節稅。尤其是政府尚未完成徵收的計畫道路用地,因目前市場上的成交價格,多半依公告現值打個2折或是3折來計算,抵繳遺產稅時卻可以公告現值的價格來認定,被繼承人的購入「成本」最低,效益卻是最大,也成為最搶手的節稅土地。繼承自父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的規範,屬於免稅資產,子女並不需要繳納遺產稅或是贈與稅,因此也有不少納稅大戶紛紛透過購買公設保留地來節稅。

財政部94.2.18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號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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