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轉售 97年起課5%營業稅
個人銷售法拍屋、成屋者,要注意了!財政部昨晚宣布,為維護租稅公平,自後年(民國97年)1月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將課徵營業稅,稅率為5%,但屬於出售自用住宅部分則排除在外。
也就是說,凡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成屋或法拍屋再轉售者,不論是透過固定營業場所的實質交易,或是拍賣網站的虛擬交易,都要課徵營業稅,以及營所稅與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說,目前個人購買法拍屋,再轉手賣出者,若是有獲利者,以財產交易所得,僅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已,並未課徵營業稅與營所稅。
近年來國內房市轉趨熱絡,不少個人從事中古屋房屋交易,或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標購法拍屋而轉售增多,各國稅局不斷向財政部賦稅署反應,為考量租稅公平及對房市衝擊面,決定比照杜絕捐地節稅措施,給予業者緩衝期一年,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實施。
這項新措施,財政部指出,是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時,個人是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法拍屋,再予銷售,以獲取利潤者,已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對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課徵營業稅的要件如下: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也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營業人。
這項新措施,財政部強調,凡是屬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的房屋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