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定金?支付定金時要注意什麼?
要討論上述問題,必須先從法律條文談起,民法上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特規定定金之性質與效力︰
1.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受領定金之效力)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
2.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之規定︰
A)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B)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C)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D)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針對定金遭沒收部份︰
買方與賣方房屋買賣價金談妥,買方並支付賣方定金,且簽具買賣契約書,言明付款方式、房屋總價款及權利移轉情形,並雙方簽名、蓋章,此後若買方反悔不買,賣方有權將此定金沒收。
雙倍退還部份︰
買賣雙方價金談妥,付款方式無異,且雙方立下字據,言明隔日簽約,且賣方已收取買方給付之簽約款,若此時賣方反悔不賣,除非雙方事前已就違約賠償問題明文約定,否則買方可根據合約向賣方請求支付原定金二倍之違約金以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