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常見違規使用狀況
地下室常見的違規使用狀況有:
一、汽車停車位中停放機車或堆積雜物:
汽車停車位的設置目的是停放汽車,自然不宜停放機車或堆置雜物;但實務上,若干公寓大廈會將地下室的汽車停車位開放給該住戶停放自己的機車,雖說無可厚非,但依法不宜。
二、一位兩停:
汽車停車位的尺寸法有明定,實在很難想像一個車位可以停兩輛車。實際上因為車位後方邊緣仍有若干的公共空間,如果停兩輛車自然會超出車位,站在該車主的立場,會認為:「我又沒有妨礙別人!」;話雖不錯,但如果每個住戶都採這種說法,那麼全大樓的公共設施很快就被占領了。這種車位的規劃,大多屬於「預謀」;也就是說,規劃的時候可能就已設計了若干這種優質車位,如果公寓大廈管理較為鬆散,那麼住戶就有機可乘了。管理委員會遇到這種狀況,建議還是依規定辦理,不要與該住戶以多繳若干管理費來取得合理使用的協商,因為那樣做是非法的。
三、倉庫出租營業:
有些公寓大廈的地下室設有若干面積的倉庫,當初在竣工及使用執照上就載明為共有共用倉庫;因管委會幾乎用不到倉庫,為了收入,乃出租給營業場所,如此一來,就屬違規使用,出租人及承租人都有責任。
四、以倉庫、儲藏室的名義申請用途,實際上為停車場:
這種狀況很容易分辨,幾乎所有的地下停車場都配置有泡沫滅火設備,但倉庫、儲藏室就可能僅有自動滅火器或什麼都沒有。
五、機房防火間隔問題:
公寓大廈的發電機絕大多數都裝設在地下室機房內,少部分極小規模的公寓大廈可能裝設於頂樓機房;而根據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編第十條規定:「裝設發電機及蓄電池之處所,應為防火構造。」此規定之目的在於,發電機乃負責重大災難時之緊急用電供應,屬於重要設備,如果放置的地點並非防火構造,恐怕在火警發生時,就已遭波及,發電設備因而故障,如此一來,即喪失當初設置的目的。
實務上,公寓大廈的發電機機房有些是採用網狀通風隔間,原因不外考慮散熱方便,但是如果可能,最好採用風管散熱或外移式水冷來解決散熱問題。
透過竣工圖及使用執照,很容易了解大樓地下室停車場的法定狀況,包含數量、平面或機械、屬於汽車或機車停車位、尺寸、種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