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
負有活絡不動產市場之重責大任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實施。簡單來說,我國不動產證券化衍生之投資現分為下列兩種:
一、為「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即先將不動產信託,再據以發行證券募集資金。類似不動產抵押向大眾募集資金,投資人持有該不動產受益憑證可每年領取利息,至到期一次或規劃之年限逐次還本,該業務屬信託業法第十六條「不動產之信託」或「地上權之信託」。如某公司將其擁有百貨商場之租金收益,發行不動產受益證券。
二、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向大眾募集資金後,委由專業的不動產經理人進行不動產投資開發、管理或是投資其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憑證,依法每年分配孳息並享有分離課稅之優惠。不動產投資信託性質類似共同基金,(即先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再投資不動產)。該業務屬信託業法第十六條「金錢之信託」業務,但可能借由實物出資,含「不動產之信託」或「地上權之信託」。如某信託業向大眾募集資金,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遊樂區開發。
故透過不動產證券化,將流通性小、資產龐大的不動產,提供交易平台,對被視為火車頭產業的不動產來說,是帶動周邊的向後連鎖效應,對金融市場而言,為提供資金流通的向前連鎖效果。整體來說有以下效益:
(一)對不動產所有者而言可獲取下列利益:1、提高不動產之流動性。2、降低持有風險及財務負擔。3、增加籌措資金管道。4、有效開發利用不動產。
(二)對不動產與金融環境有下列好處:1、提高整体不動產市場效率。2、提升環境品質。3、擴大資本市場規模。4、促進金融商品多元化。
(三)對投資人則有下列收益:1、增加新種金融商品,以小額資金參與大面積且金額龐大之不動產投資。2、流動性高。3、風險性低且收益良好。
因近年來台灣不動產市場落入所謂的大U型谷底的慘淡經營現象,亟需挹注新的資金來源,活絡其交易市場,帶動經濟景氣,而有價證券的投資,已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的投資理財工具,故現階段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應更致力於不動產市場資訊完備透明及更多樣化的產品選擇另配上高標準的受託機構及科學化、藝術化之鑑價過程管理制度,如此方能有效利用不動產之特性,提高不動產之價值,充分結合不動產市場與資本市場之特性,以達「人盡其材,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