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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購屋簽約防生變 消保官籲民眾善用審閱期

預售屋購屋簽約防生變 消保官籲民眾善用審閱期

預售屋的交屋糾紛五花八門,站在購屋者立場,無不希望建商能謹慎施工,如期完工交屋。但若不幸發生購屋或交屋糾紛,對身陷囹圄、求助無門的消費者更是揮之不去的夢魘。

日前台北縣板橋市某社區預售屋的消費者集體向縣政府消保官投訴,表示該社區許多公共設施尚未完工,建商卻通知交屋。而且消費者購屋前審閱的契約範本與正式簽約的版本有多處不符,很多建材和設備都縮水了,認為受到莫大欺騙,要求建商還予公道,並負擔交屋前的貸款利息。

台北縣消保官黃上峰表示,建商當初提供消費者的審閱與正式簽約版本不同時,得依消保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定型化契約有疑義者,應作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而交屋前的貸款利息,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也應該由建商返還買方。另外,建商在交屋前應該將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完成修繕。

本案經消保官協調後,建商釋出善意,願將規格縮水之部分予以全數補足,並將應歸還消費者之利息,撥入社區管理基金予住戶共同運用。

黃消保官指出,近年來建築原物料不斷上漲,有時會有不肖建商乘機偷工減料以降低成本。消費者在選購預售屋時,應善用攜回審閱契約之權利(審閱期間至少5日),以瞭解自身之權利義務及房屋規格,不宜在未詳讀契約內容即給付定金。

他提醒購屋者,在攜回範本契約後,應將內容影印留底,並於正式簽約前詳加比對,以避免建商使用詐術,於正式簽約版本中將規格縮水。

另外,消保官也建議消費者,若建商通知交屋時,住戶應履行驗收程序,如有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如公共設施尚未完工),消費者得要求修繕完畢後再行交屋;因消費者於交屋前不須承擔該房屋之利益及風險,故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交屋前之貸款利息應由建商返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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