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誤告「玩性侵」 男友判刑
玩性侵遊戲,弄巧成拙反倒吃上官司!
嘉義一名女子今年八月間凌晨,遭男友侵入房間,反綁雙手、蒙雙眼,再拿鑰匙抵她喉嚨逼口交並性侵,完事後男友離去,未替她鬆綁,她曾懷疑男友所為,但男友未回應,致使她以為真的遭惡狼性侵報警,警方查出竟是男友想給她「不一樣的感覺」,跟她玩性侵遊戲,但撤告已來不及,法官昨判她男友兩年徒刑、緩刑五年。
判決書指出,簡姓男子(三十三歲),一年半前認識小他三歲的女子,兩人論及婚嫁,簡常進出女友住處,還曾綁手、蒙眼玩刺激性愛遊戲,甚至因動作過大,造成女子瘀青、破皮。
今年八月七日清晨五時,簡進入女友住處,拿膠帶反綁睡夢中女友的雙手、拿衣服蒙住眼睛,再脫光衣褲、強壓其頭部逼口交,還拿出機車鑰匙抵住她喉嚨,壓低聲音要她「好好配合」,完事後未表明身分,也未鬆綁女友離去。
未料女友真報警
過程中,女子摸到惡狼蓄長髮且戴一頂小帽,懷疑是男友簡男惡作劇,連傳兩通簡訊查證,但簡男均未回應;她越想越怕,擔心真的遭人性侵,難過得淚流滿面,向母親訴苦,由母親陪她報警。
警方調閱監視器,根據機車車號查出原來性侵她的「惡狼」竟是簡男,還在簡機車置物箱搜出犯案時所戴的小帽,簡坦承說:「我跟女友默契很好,既是玩遊戲,就來個不一樣的感覺,沒想到女友真的去報警。」因性侵是公訴罪,女子要撤告已來不及,簡男仍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起訴。
法官開庭時,女友擔心玩過火的男友入獄,向法官求情說:「我不怪他,如果男友事先告知,可以接受這樣的行為」。
法官審酌被告犯強制性交罪屬實,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但因顧及兩人情投意合且論及婚嫁,情況特殊,得緩刑五年。
法律教室:
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下有期徒刑。
性虐待(為虐待之人未必是強制性交,須視與其為性行為之人是否出於自願)之行為人如果違反相對人的自由意志而強迫性交,會構成刑法的強制性交罪,但因其虐待行為通常會導致被害人受輕重傷,所以同時會構成刑法的傷害罪。
本案例中,簡男凌虐女友尋求刺激的方式,屬SM性愛的一種,對有愛情基礎的情侶,確能增加性生活情趣,但若是有一方覺得勉強,就絕對不可強制對方配合,否則跟霸凌或強暴無異,被施暴的一方很容易身心受創。
另外,即使是夫妻關係,若有一方不同意行房,對方已強制手段要求配合,即觸犯妨害性自主罪,更何況是綑綁、抽鞭等游走在虐待邊緣的SM性愛,若其中一人反悔,或雙方因故爭吵,都可能變強制性交;助性方式有很多,事前雙方應取得共識,否則像簡男如此粗暴對待女友,已是「不能承受之性」。
本案成立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強制性交罪的主要爭點,即在於女方在當時性關係發生時,是否為自願性或違反本人意願,女方與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且已論及婚嫁,亦曾經多次與被告有過類似SM遊戲的經驗,但此關係僅限於男女朋友之間,當時男友並未表明身份,被害人不知該對象為男友,當非出於自願與之性交。自當構成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因強制性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告訴即不得撤告,故即使被害人事後知道真相後,原諒了被告,仍必須依法起訴審判,但雙方和解可使法官在量刑時斟酌減輕。如本案,被害人在知道是男友所為之後,表示原諒,但法官仍須依法審判,但顧其雙方已達成和解且情況特殊,給予緩刑。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