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撞死愛妻 老翁緩起訴
高雄市林姓老翁倒車不慎撞死妻子,被控涉嫌過失致死罪,日前獲高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但林姓老翁須於起訴生效日起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2萬元。處分書指出,66歲的林姓老翁今年5月8日在高雄市苓雅區文昌路住處附近,駕駛小客車倒車,疏於注意其妻謝姓婦人自家裡出來,站在車後準備搭車,先後撞到妻子及路過邵姓騎士(傷害未提告),造成兩人倒地受傷,經送醫邵姓騎士無礙,林妻則傷重死亡。
檢察官認為,林姓老翁一時疏忽肇事,痛失愛妻,自責甚深,哀痛逾恆,應予以緩起訴處分為當。
法律教室:
◎ 何謂「緩起訴」?
緩起訴制度的立法意旨,主要是對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犯罪者有自新的機會,讓犯罪者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不致於留下前科紀錄。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職權之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規定,被告只要沒有被判決「死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緩起訴處分犯罪人為適當者,可以訂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犯罪者之法定刑事責任若是符合可接受緩起訴標準,則可爭取檢察官在衡量犯罪動機、被告品行和對社會影響,做出緩起訴處分。
本案件中,林姓老翁被判緩起訴處分,並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4款之規定「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林姓老翁須於起訴生效日起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2萬元。
而犯罪人之法定刑事責任若是符合可接受緩起訴標準時,亦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規定之標準時,犯罪人則可爭取檢察官在衡量犯罪動機、被告品行和對社會影響,做出緩起訴處分。此際,檢方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命被告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參與社區勞務;緩起訴時效最少一年,最多三年,若於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事項,即不會留下前科紀錄,犯罪人均可以放心;但有一點仍應注意避免再犯罪,以免遭撤銷緩起訴,並逕行提起公訴。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