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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男酒駕撞車還毆警 遭法辦

醉男酒駕撞車還毆警 遭法辦

  台中市發生1起酒駕意外事故,一名蔡姓男子酒後開車撞到路邊車輛,不僅拿球棒揮舞嗆聲,拒絕警方盤查,雙方發生拉扯,蔡男還揮拳打掉員警眼鏡,全案依妨害公務等罪嫌法辦。

  警方表示,這起酒駕事故發生在今天凌晨1時左右,31歲蔡姓男子開車經過台中市北區青島路、梅川東路口,撞到路邊車輛。蔡男下車後竟拿出球棒揮舞,在酒精作祟下,他行為囂張,還對路人嗆聲。警方獲報趕到現場處理,蔡姓男子丟掉球棒,卻拒絕上銬不願坐上警車,不僅飆國罵還和警方發生拉扯,過程中蔡男揮拳將員警眼鏡打飛。

  經酒測,蔡姓男子酒測值達0.95毫克,他坦承情緒稍微激動,但他否認飆國罵,也沒揮拳導致員警眼鏡脫落。偵訊後,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毀損等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刑法第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關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條款,是屬於抽象危險的規定。是對於法益做前置性的保護,不必等到違規行為惹起具體危險狀態,才用刑法手段介入。

換言之,對於還沒造成實際侵害的交通違規行為,運用抽象構成要件,在立法上規定為犯罪,就是為了保護超越個人的生活利益,因為整體社會利益可能遭到違規者的傷害;並能避免訴訟程序上舉證的重大困難。簡單來說,只需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其是否果真肇事,均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成立。

又蔡姓男子酒後開車撞到路邊車輛,依刑法第354條之規定,已經構成毀損罪,而刑法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

而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若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縱令對之有所妨阻,要無妨害公務之可言。本案件中,蔡姓男子拒絕警方盤查,雙方發生拉扯,蔡男還揮拳打掉員警眼鏡,故已經觸犯妨害公務。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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