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浴同床皆不起訴 大老婆:通姦標準在哪?
高雄尤姓牙醫師,與已婚的診所女護士一裸體泡湯合照,獲檢方不起訴處分,提告的護士夫驚怒檢察官未幫他主持正義。事實上,在妨害家庭案件中,有罪與否,端看證據取捨是趨嚴,還是寬鬆?由於通姦案要有抓姦在床的足夠證據並不容易,讓遇到婚姻危機而想抓姦的怨偶相當苦惱,然而,面對司法偵審實務對通姦見解標準不一的歧異,民眾更是感到不知如何是好。
通姦成立「姦淫」為要件
法界人士表示,民眾對此的疑惑或不滿,可以理解,但是刑法239條妨害家庭的通姦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通姦」是指有配偶的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民國88年修正刑法時,雖然部分相關法條中的「姦淫」已修正為「性交」,但唯獨通姦罪中的「通姦」維持不變,顯然立法者的意旨還是認為通姦罪須以「男女姦淫」為要件。
法界人士說,在男女姦淫的前提下,由於通姦罪相較於殺人、販毒等重罪,法定最重本刑才1年,實務上,成罪的通姦案例,也都是被判6個月以下,是得易科罰金的小罪,偵查的檢察官,乃至審判的法官,對於通姦案的證據,有的會採證據排除法則,但也會檢視全案的情況證據,作為論罪的標準。
高雄牙醫與女護士裸體泡湯合照,檢方不起訴的理由,是認為女護士的老公並未提出兩人發生性行為的確切時間、地點和證據,在「罪疑唯輕」下,以不能證明兩人有性器接合的姦淫行為,將牙醫處分不起訴,類似的案例,在司法偵審實上多的不勝枚舉,遇到姦通官司的男女,為了脫罪,辯詞更是稀奇古怪,有的說不舉,有的說女方月事來潮不能辦事,有的甚至坦承在境外通姦,但在台灣則相敬如賓。
通姦告不成 還有民事
雖然國外不少立法,早已將通姦除罪化,但在台灣,似乎觀念還未如此先進。法界人士說,遇上抓姦的男女婚姻狀態,通常已陷入危機,結果往往是離婚收場,而控告通姦,目的不外在於民事求償,如果通姦無法成罪,被戴綠帽的一方仍可循民事賠償途徑討公道,民事庭法官通常會認定違反夫妻忠誠互信,或侵犯配偶基本權利等理由,判准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