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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女、岳母3人抓猴 合拍小三

妻女、岳母3人抓猴 合拍小三

  闕姓老闆與蔡姓小三,忙著在自家工廠「炒飯」,乾柴烈火渾然忘我,沒想到老婆、女兒、岳母大人早就聞風而至,「一家三姝」就站在窗口「全程監控」,並由闕妻負責手機蒐證,等屋內傳出呻吟聲,老婆大人見「時機成熟」,馬上呼叫在外待命的警察「抓猴」;蔡女雖然否認偷情,但士林地院認為罪證確鑿,依妨害家庭判她4個月徒刑,仍可上訴。

  法院調查,在新北市汐止開家具工廠的闕姓老闆,去年10月2日傍晚與家人在工廠烤肉,事後闕某藉故待在工廠,妻子先與家人回家,直到深夜仍不見老公影子,心中起疑返回工廠,發現工廠門沒關,老公的車也在,突然屋內傳出男女調情聲,她探頭查看,雖然屋內沒開燈,但電視沒關反而成為光源,清楚看見丈夫與女子在做愛,2人不堪入目的身影還映在工廠玻璃窗上。

  目睹丈夫偷情,闕妻沉住氣不打草驚蛇,馬上打電話通知娘家的母親報警,隨後其母帶著12歲外孫女抵達,2名管區巡邏員警也趕到,在廠房大門外待命。

  3人就站在窗外,一同觀賞由闕某和情婦主演的「愛慾皮影戲」,只見2人在單人沙發、長沙發上不斷變換姿勢,闕妻連忙用手機蒐證,怒說「看起來就是在做愛」,手機錄下2人忘情叫床聲,連女兒好奇問「這是什麼聲音?」都被錄下當呈堂證物。

  等雙方鏖戰近尾聲,闕妻大喊「警察進來!」接著拉開窗戶朝內拍攝,闕某嚇得邊穿內褲、邊搶手機,隔著鐵窗徒勞無功,眾人打開工廠鐵捲門進入,2人已穿好衣服,但蔡女仍拎著內褲,眾目睽睽下衝進廁所穿上。

  這時闕妻與母親看到床上有6團衛生紙,立即伸手去搶,蔡女制止,雙方大打出手,蔡女控告對方傷害(傷害部分另案審理),闕妻也控告這對姦夫淫婦妨害家庭。闕妻事後撤回對丈夫告訴,蔡女否認通姦,辯稱是應闕某之邀到工廠聊天,衛生紙團是打翻茶水擦拭用的,並拒絕提供檢體比對。

  但闕妻指證,案發隔天談判時,蔡女曾允諾簽切結書離開她先生,但闕某竟說「我心不在家裡,簽了也沒用」,不讓蔡女簽字。法官認蔡女犯罪事實明確,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將她判刑。

法律教室:

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亦即,犯通姦罪之配偶,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得告訴,喪失其告訴權。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權?應可肯定。

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本案件中,闕妻事後撤回對丈夫告訴,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而蔡女之行為已經罪證確鑿,故法院依妨害家庭判她4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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