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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豁免權

刑事豁免權

  豁免權就適用主體之不同,可分為司法豁免權、議會豁免權、外交豁免權、元首豁免權…等,依其豁免內容區分為刑事豁免權、民事豁免權及行政豁免權,通常較受人注意的豁免權為刑事豁免權,即因憲法上或國際條約(例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明定,受有此豁免權之人或團體,不受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司法豁免權是給予法官或行政官豁免民事責任;議會豁免權又稱言論免責權,即議會豁免權,給予國會議員可以自由討論議題;外交豁免權內容包含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且享有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元首豁免權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刑事豁免權之一種。

  綜上,享有刑事豁免權的種類有外交豁免權及元首豁免權兩種,其他豁免權的內容並不包含刑事豁免。

  由於我國的外交國並不繁多,故外交豁免權較無論究的實質意義,而受到多數人重視的刑事豁免權即為元首豁免權,元首豁免權係指我國元首在總統任職期間,不接受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的調查,例外如總統在任職期間內犯了內亂或外患罪時,則不受刑事豁免拘束,司法得逕行介入,又總統任職屆滿或被罷免或解職,司法亦得就總統在其任職期間所犯的刑事案件進行追訴,由此可知元首的豁免權是暫時性的,並非永久的豁免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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