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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假執行

  案件經債權人或聲請人起訴後,或於民事判決確定前,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宣示得假執行者,將可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要求返還房屋,或命給付履行扶養費等等,如須債權人或聲請人提供擔保金者,則須提供擔保金才得強制執行。

  其實「假執行」就是「先執行」的意涵,它並不同於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卻不得強制執行拍賣或處分等程序。換言之,如法院宣告得向被告請求扶養費之假執行後,原告可依該判決執行被告所需給付的扶養費用。

假執行聲請時機:
依民事訴訟法第393條之規定,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假執行的障礙:
  假執行是為保障債權人財產上之訴訟權利,以免相對人或被告有不為履行,或脫產之虞時,得保全的一種方法。按民事訴訟法第391條之規定,如假執行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得由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駁回其假執行,以保當事人雙方權益對等。另外,聲請人無如釋明理由,但願提出擔保金以代釋明,則法院得准許假執行之聲請。

假執行實例解說:
  如宜靜與大雄結婚後產有一子叫小雄,茲因為大雄發生外遇後,不料被宜靜逮到後即提出離婚的告訴,律師則向地方法院訴請兩造准予離婚外,另要求大雄要給付扶養費給小雄,並得假執行。最後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同時大雄仍需按月給付1萬1仟元的扶養費於宜靜,直至小雄年滿20歲,有關給付上述扶養費宜靜得假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訂有明文),但如果大雄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或者,如有民事訴訟法第391條所提及之情形時,得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此時的法院應即宣告不得假執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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