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乃能夠以自己的意思做為表示,讓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效果的資格。跟權利能力不同的是,權利能力是任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從出生開始便取得。
所以說,每一個人都有權利能力,但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行為能力。
法律上針對一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依照「年齡」做了三個層次的區分。
一、無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民法第15條,禁治產人。
以上,均屬於無行為能力人。這類型的人,在法律上所作的法律行為,需要讓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自己行使是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在民法第75條跟76條均有明確規定。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是指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部分的法律效力在民法第79到85條中有詳細規定。
三、完全行為能人
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民法第13條第3項,未成年人但是已經結婚。關於這點,有需要說明,未成年人已經結婚,雖然在法律上被視為有行為能力,但是並非因此而成年,仍然為未成年人;另外,未成年人離婚,所取得的行為能力,不因此受到影響。
王小明跟鄰居陳大牛是好朋友,某天,王小明將使用1年多的機車以3萬元轉賣給陳大牛,把所賣得的錢去向電腦商林小虎買一台他最近看上的筆記型電腦。那麼,若王小明只有18歲,則王小明的父母若不同意王小明將機車賣給陳大牛,那王小明跟陳大牛之間的契約效力為何?
若王小明已經成年滿20歲,某天,王小明因為交通事故整個人意識不清楚,而成為禁治產人;在清醒期間跟林小虎買筆記型電腦,則契約效力為何?
王小明如果只有18歲,在法律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9條規定,王小明在未取得父母親同意,也就是法定代理人允許之前,跟他人訂定的契約,原則上屬於效力未定。需要視法定代理人同意與否來決定契約效力。依本題來看,王小明父母在訂約之後表示不同意這份買賣契約;所以依照法律上規定,這份買賣契約屬於無效。則王小明從陳大牛取得3萬元的買賣價金,屬於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依照不當得利規定,王小明應返還陳大牛3萬元;而陳大牛亦同,自應返還王小明的機車。
關於禁治產人部分,依照民法第15條規定,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都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無法自己先行行使,然後由法定代理人再來事後決定是否承認所有法律行為。
王小明被聲請為禁治產人,為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雖然王小明在清醒期間跟林小虎買筆記型電腦,但需要注意的是,被聲請為禁治產人,在未被撤銷之前,縱使精神意識某天清醒,都仍然屬於禁治產人,一樣都是無行為能力人。
所以王小明在未聲請撤銷禁治產之前,縱使他在意識清醒時有為任何法律行為,在法律上他都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所以,王小明跟林小虎的電腦買賣契約,屬於無效。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