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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只開過一次庭 周占春洩密案無罪定讞

高院只開過一次庭 周占春洩密案無罪定讞

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洩漏毒品案證人身分,一審獲判無罪,高等法院雖然只開過一次庭,但法合議庭認定檢察官並未依證人保護法,將毒品案證人列為保護對象,證人身分即非秘密,今(19)日判周占春與書記官劉麗英無罪,全案確定。

根據高檢署上訴指出,海巡署98年接獲檢舉指稱男子盧俊華在自宅種大麻,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來盧某找到檢舉人並放話要「斃了你」。檢察官認為,周占春核發搜索票時,剪開密封信封袋後,未將信封中檢舉人身分資料密封,盧的律師閱卷時將名單影印外流,證人因此遭恐嚇,周及書記官涉及洩密罪。

周占春在高院庭訊時做無罪答辯,他認為檢察官打擊犯罪要遵守法律,若認為本案檢舉人有保護必要,就要依證人保護法辦理,但本案沒有,因此他未將資料密封,沒有違法。

高院法官認為,檢方偵辦毒品案並未聲請對證人保護,且一審時檢方也回函指出,檢舉人沒有依證人保護法予以保護的必要,因此認定此毒品案證人即非依法令應保密身分的檢舉人,法院將包括檢舉人身分卷宗交被告律師閱覽並非洩密。不過,高院審理此案僅開過一次庭即判決周、劉2人無罪,十分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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