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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條刑度簡寫表

刑法法條刑度簡寫表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民國 95 Y 05 月 17 日 修正)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永保)、.∞(永保)或十↑(追30Y,保30Y)刑之罪者,三十Y。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追20Y,保20Y)十Y未滿刑之罪者,二十Y。(保20Y)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追10Y,保10Y)三Y未滿刑之罪者,十Y。(保10Y)//→15Y才對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Y未滿刑、拘或$之罪者,五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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