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徵兵制度
我國在商、周時已經有徵兵制度。當時規定,每個部落成員在戰爭期間,都有當兵作戰的義務。軍隊的核心是王家與貴族子弟,即「三族」與「多子族」所組成。
基幹力量是由平民組成的甲士。那時作戰用戰車,每輛車上有駕車、持干、戈和拿弓矢的作戰人員三名.俗稱「三甲士」。在每輛戰車的兩側與車後,隨有步兵(徒兵)幾十名,由奴隸充當。他們既是戰鬥員,又是侍候奴隸主的雜役。
秦統一中國後,便出現了全國規模的徵兵制。徵兵以郡縣為單位,郡守有征發一郡壯丁作戰的權力。當時農民既是主要生產力,也是兵員的主要來源。秦朝兵役和勞役極為繁重:當時全國大約有兩千多萬人口,而經常被征發服兵役、勞役的就有二、三百萬人。
漢承秦制,當時規定不省貴賤,男子二十歲就要在官府登記。並且根據三年耕一年儲的原則,從二十三歲起正式服役,直到五十六歲止。在適齡期間,除每年農閒受訓外每人一生要服兩次兵役,每次一年。一次在地方上,稱「正卒」;一次在邊疆或京城,稱「戍卒」或「衛士」。
漢武帝時,出現了招募熟悉北方少數民族情況的人組成「胡騎」,招募熟悉南方越事的人組成「越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