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盈餘課營所稅 增至15%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8)日初審通過,民國100年起企業保留盈餘加徵所得稅率,將自10%調高為15%。財政部長李述德說,此舉將敦促業者多作盈餘分配,盈餘可用來投資、也可用作加薪或發放股利,讓員工與股東共享經濟成長果實。
財政部表示,新法最快今年可實施,未來股利實質總稅負將達29.45%,增幅16%,估計國庫可增加150億元營所稅收,但過去鮮少分配帳上盈餘、分配率多低於四成的43萬家中小企業,將面臨重大衝擊。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條文修正草案,營利事業自100年度起,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15%的所得稅。按照股利所得落後二年繳稅時程估計,企業要到102年時,才會面臨保留盈餘稅負上升的壓力。99年以前的企業未分配盈餘,仍僅加徵10%所得稅。
財政部長李述德說,修法來的正是時候,可以敦促企業提高盈餘分配比率,並以加薪或發放股利方式,讓員工與股東共享經濟成長果實。針對外界擔心影響企業籌資,李述德說,只要盈餘轉增資變成股本,即不必擔心會被加課保留盈餘稅,由此可達強健資本目的。
不過,經濟部認為,保留盈餘形同是企業的「儲蓄」,當經濟景氣波動變較大時,保留盈餘存量足夠的企業,相對較能因應景氣變化的衝擊,特別是中小企業,若調高其保留盈餘的租稅成本,將不利其營運。
提案修法的立委賴士葆指出,台灣是實施股利所得兩稅合一(營所稅與綜所稅)制的國家,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40%稅率,才是股利的最終稅負。因此當營所稅率與綜所稅率差距過大時,就會誘使企業選擇將賺得的獲利留在公司不分配,藉以規避股利分派時,股東必須繳納較高的所得稅。這種避稅現象,在以家族為主的中小企業最為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