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出獄 可公布姓名照片
在發生雲林國二女學生遭到性侵殺害案之後,性侵犯出獄後是否應在社區公布其姓名和前科資料,引起各界不少爭議和討論;對此,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表示,將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之1,規定於民國95年6月30日之前的性侵犯罪加害人,於出獄後,經由法官權衡後可公布姓名、照片。
法界人士指出,這項修法是仿美國「梅根法案」,將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供社區民眾查詢,並可事前採取保護措施,以避免類似雲林縣國二女學生遭到性侵殺害案的悲劇再次發生,可謂是亡羊補牢的做法。
雲林國二女學生遭到性侵殺害,對於性侵害防治法對被害人以及加害人的治療輔導現況,江宜樺今天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
江宜樺表示,由於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犯罪的加害人不受刑法第91條之1的拘束(刑後強制治療)。為了加強社區監督力量,將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之1,明定95年6月30日前性侵犯罪者,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得由法官就具體情狀,公布更生人姓名、照片以及判決要旨。
內政部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之1的修正草案已在今年年初送到行政院,盼行政院盡快審議。內政部家防會執行祕書簡慧娟表示,公布更生人資料的相關細節,未來會進一步研議授權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