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猥褻12女童 重判30年
台中市沙鹿區某國小補習班負責人王姓男子,涉嫌利用開車接送及課輔機會性侵12名國小女童,強吻、摸胸部及下體,台中地院昨審結認為他惡性重大,將他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30年。
檢警調查,45歲王姓男子透過在國小任教的妻子招生,10多年前在沙鹿開設綜合課程的補習班,他駕駛廂型車接送學童,趁機在車上對女童上下其手,還在擋風玻璃張貼隔熱紙遮人眼目,另外也在教室內夜間課輔時伸狼爪猥褻。
去年6月一名小五女童向老師哭訴遭摸下體,全案才曝光,警方前往補習班搜索,拘提王到案,有的女童情緒不穩,甚至第一時間無法製作筆錄,也有女童覺得在跟王男「談戀愛」,已被灌輸偏差觀念,令承辦員警感到痛心。事發後家屬氣憤向媒體投訴,大罵「根本就是畜生,一定要關到死!」
王到案後坦承跟部分女童發生性關係,辯稱兩情相悅獲得女童同意,去年8月遭檢方求刑30年,法院審理時他又翻供全數否認,經查他共性侵、猥褻12名女童,和議庭認為他惡性重大、犯後毫無悔意,將他依強制性交罪重判30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