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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同居人女兒 辯為她洗澡

性侵同居人女兒 辯為她洗澡

曾姓男子被控連續性侵同居人年幼女兒,辯稱被害少女外出玩、衣服髒了,為她洗澡,台中高分院查出被害少女健康活潑,正值國中青春期,不同意、也不需要他人幫忙洗澡,認定曾嫌狡辯,依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從重將他判刑10年。

檢審查出,14歲的少女因離婚的媽媽5年前與曾姓男子(37歲)同居,帶著她與弟弟到曾家同住,自此曾嫌即趁著同居人上班或住院時,多次蹂躪被害少女。

96年間,被害少女就讀小四時,某天放學回家後,曾嫌佯裝欲對被害人訓話,先支開她的弟弟,強行脫掉她的褲子,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下體性侵得逞。

去年元月8日晚,曾嫌趁同居人生病住院未能返家,佯稱欲幫被害少女洗澡,脅迫被害人到浴室內,強行脫光衣物後,先替被害人塗沫肥皂,叫少女張開大腿,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下體性侵。

當晚,曾嫌佯藉天氣寒冷需取暖為由,叫被害少女與他同睡,在棉被內,伸手進入被害人衣服內,撫摸被害人胸部,經被害人大喊「不要、不要」,曾嫌才停止。經被害人向老師哭訴,報警查獲曾嫌。

曾嫌否認性侵被害少女,辯稱96年間,他見少女褲子髒,叫她將褲子換下,而拉了少女的運動長褲一下,並未將少女的褲子脫下,也未性侵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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