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
本票裁定確定書下來,目前僅想消極的做債權憑證。
如果您的本票有發票日,沒有到期日,是在發票日起,三年內聲請強制執行,讓時效中斷,時間重新起算。
如果您的本票有發票日,也有到期日,是在到期日起,三年內聲請強制執行,讓時效中斷,時間重新起算。
您的發票日是95/01/27,到期日96/01/30
是在到期日96/01/30起算三年,也就是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民國99年1月29日止,您最慢要在民國99年1月29日法院下班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查無財產所得,法院會發給您債權憑證,該憑證有效時間也是三年。
聲請本票裁定並不等於正式追討,須聲請強制執行,才視為正式行使權利,3年時效,並不會因取得本票裁定而中斷,如果取得本票裁定,但未在本票到期日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還是可以拒付。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不同,本票與判決無同一效力,本票時間沒有中斷,只有在聲請強制執行後,時效才中斷重新起算三年。
支付命令與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時效中斷重新計算。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您是聲請本票裁定,所以您必須要聲請強制執行,本票時效才會中斷重新計算。本票裁定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核發下來,本票時間還是從到期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