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被別人退票該怎麼處理
直接到開票人戶籍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法院內設有[訴訟輔導中心]有制式稿可謄寫,同時送件〔繳交1000元〕,對
方如無異議, 法院將發給你〔確定証明書〕,其效力等同判決裁定,可執以查詢對方財產和進行查封使用。
作法上第一還是要採取法律動作,可以用這張支票當作證據,發支付命令給對方(較便宜,但對方可以異議),或是去法院起
訴他請求返還票款(要花約債權金額的百分之一繳給法院的訴訟費,但是只要有理由,就會判決要對方返還)拿到執行名義
後,就可以對該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財產資料可以去國稅局調,但是若對方都沒有財產,就拿不到錢了。
支票之執票人享有「追索權」:就是執票人票據上權利的其中一種,如果發生支票跳票或是付款人破產的情形時,執票人可以向
發票人或背書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這就是「追索權」,但是執票人必須在法定提示期限內提示支票,否則將會
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
所以執票人仍可以針對其名下之動產、不動產進行法院訴訟,若訴訟裁定確認後可強制執行其動產及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