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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再宴請即可,改採登記制

結婚不再宴請即可,改採登記制

從97年5月23日開始,結婚、離婚都採登記制,但內政部印製的離婚證書有限,整個台東縣只分發到30份的離婚證書,16個戶政所中,只有15個各分配到兩張的證書,蘭嶼更是一張也沒有,這個情況讓要辦離婚的民眾急的跳腳。

台東縣的戶政事務所裡,有許多民眾等著排隊,他們著急、想要趕快登記恢復單身,卻是卻不能快速實現心願,但這並非他的另一伴不同意,而是因為現在結婚、離婚採取登記制,所以想離婚者一定要有離婚證書。

但在台東地區,卻只分發到30份離婚證明書,16個戶政所中,平均都只有2張,蘭嶼更是連一張都沒有,台東縣戶政課長張德松表示,內政部以為結婚的人會比較多,所以結婚證書的需求比較大,殊不知道現在一般外籍配偶要離婚,例如:大陸配偶離婚要到大陸,都是需要離婚證明書,內政部並不知道離婚證明書需要這麼多。

離婚證書不夠用,這讓想要趕快恢復單身者急得跳腳,台東區的戶政人員表示,台東去年辦理離婚的案件數為650件,現在只分配到30份離婚證書,這當然不夠用。而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外籍配偶,因為離婚後,需要辦單身證明,一次就得要5份離婚證書。

想要急著恢復單身者,現在卻拿不到離婚證書,因此十分著急,戶政人員只好頻頻道歉。而為了解決想恢復單身者的燃眉之急,台東縣府民政處已在6月4日緊急向中央印製廠申洽4千張中、英文各半的離婚證書。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文出:台灣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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