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離婚太易 台灣還棄婦名分
旅居美國的賴姓富商過世後,在美國的妻子蘇婦與台灣的元配胡婦爭遺產,蘇婦以丈夫廿三年前即在美與胡婦離婚,向台中地院提起確認外國離婚判決有效,但法官查出賴生前除了二度結婚,還有一名鄭姓情婦,拋妻棄子違反公序良俗,認定美國法院的判決無效,判蘇婦敗訴。
法官簡賢坤說,美國法院雖曾判決賴姓男子和胡婦離婚,但賴拋棄元配與子女,與鄭姓女子通姦後,再與蘇婦結婚,如果在台灣提起與元配離婚之訴,因國情民風不同,敗訴可能性極大。
法官指出,在美國加州要離婚很簡單,只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請,大都可獲離婚判決,賴姓富商逕至美國加州法院對元配訴請離婚,對元配不公平。
蘇婦表示,廿三年前,丈夫在美國加州訴請與元配胡婦離婚,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她經人介紹認識賴並在美結婚,兩年前丈夫過世,胡婦覬覦遺產,因此她才向台中地院請求確認外國離婚判決有效及胡婦繼承權不存在。
胡婦說,她與丈夫結婚育有四名子女,婚後丈夫外遇不斷,在蘇婦之前,丈夫還和鄭姓女子交往並生下一女二子,她一氣之下帶子女回娘家。
胡婦表示,廿三年前丈夫赴美經營汽車零件生意,又和蘇婦交往,她替別人洗衣服、經營汽車修配廠,才養大四個小孩,心力交瘁,非外人能體會。
法官指出,賴姓富商在美對元配訴請離婚,因違反公序良俗,牴觸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加州法院離婚判決不具效力,否則將立下惡例;因胡婦仍為賴的配偶,自有繼承權,蘇婦請求確認胡婦繼承權不存在,一併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