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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後,太有誠意反而被吃定了?!

撞車後,太有誠意反而被吃定了?!

問題:
一個月前,我開車不小心撞到一輛汽車,並且第二輛車也因衝力去撞到第三輛車。這時在第二輛車裡的人有受到傷害,當時警察有要我們雙方寫下合解書,所以我主動擔下了負擔對方"人車費用",還另外包括了第三輛車的修車費用,且於事後,我也有去醫院拜訪當事人,並附上3萬元的醫療費。
如今,受傷的對方出院後,卻仍要向我索取道義費用,這合理嗎?不給他,會不會吃上官司?

回答:
根據您所提供的事實,以下個人就學理與實務經驗回答您的問題,敬供參考
1. 如果雙方已寫好和解書就賠償之內容予以範圍之界定,則此為契約之一種而有拘束雙方之效力,對此民法有明文規定,例如:民法 第736 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第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2.. 因此他們跟你們再開的道義責任賠償於法無據,不用再去跟他們簽新的和解條件,否則你們會受新和解契約之拘束。
3. 至於刑事責任有無是另一問題,告訴後之刑庭檢察官與法官只認定此部份,至於民事賠償多少? 對方必需另行民事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文出:台灣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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