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十六歲才有遺囑能力
我國民法規定,未滿七歲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滿二十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也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成年人」;社會上有人以為成年是十八歲,那是受到「刑法」上「刑罰責任能力」規定的誤解;刑罰法律(刑事法律)講的是責任能力,民事法律講的是「行為能力」,特此作區別的說明。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允諾,否則,不生,否則不生法律效力;然而,在遺囑能力,我國民法繼承篇有特別規定,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反之,滿十六歲之人,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仍可訂立遺囑。
為什麼滿十六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能獨立為遺囑行為?這又要說到意思能力;遺囑行為因屬「自己行為」,與相對性的契約行為不同,所以法律將年齡的規範稍微降低,只要十六歲之遺囑訂立者他的意思能力足夠,其所訂立之遺囑,依法是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