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前夫養家 條件「每月親熱一次」
桃園曾姓離婚婦人失業後,和前夫約定每月親熱一次,前夫就幫她繳房貸和水電瓦斯費,十多次後,前夫有了新歡,拒絕「續約」,她卻控告前夫性侵,檢方查明是「性愛契約」後,對她前夫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曾姓女子(卅六歲)和鄭姓男子(卅九歲)四年前離婚,她與男友同居生下一子,分手後變成單親媽媽,獨自扶養幼子;兩年多前曾女失業,繳不出房貸,家計也陷入困境,回頭找前夫幫忙,和前夫講好每月做愛一次,由前夫幫她繳房貸、水電、電話及瓦斯等費用,他的前夫點頭答應。
這對離婚夫妻每月選擇一天「來一次」後,曾女前夫就拿前妻的水電瓦斯費單據去繳費,前後繳了七萬多元,兩人的性愛契約維持了一年多,鄭姓男子有了新歡,擔心和前妻繼續往來會惹麻煩,想中斷性愛約定,但曾女認為前夫食言,控告他性侵。
檢察官偵辦時,鄭姓男子說「她是我前妻」,並爆料兩人有性愛之約內幕,他拿出幫前妻繳交水電和瓦斯費的收據說,「雙方照約定辦事,否則收據怎會在我這?」檢察官問曾姓女子,她承認因經濟困難,找前夫幫忙支付家中開銷,條件是每月親熱一次,但是前夫曾恐嚇「若不發生性行為,就不分擔家中生活開銷」,她被迫答應。
檢察官認定這是離婚夫妻的性愛契約,鄭姓男子原本沒有義務供給前妻日常生活費用,但基於過去情誼,答應幫前妻分擔家計,前妻也以性行為做為代價,算是另一種性交易,不構成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