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你請不到,抓你來報到
壹、案例問題
據報載朱安雄、伍澤元經判刑後都傳不到而遭通緝,我曾告朋友詐欺,但該位朋友亦都不到庭,檢察官會如何處理?若檢察官要通緝被告,是否一定會先起訴被告?我曾遭人詐騙數十萬元,該人潛逃無蹤,我該如何追討該筆款項?
貳、法律解析
檢察官處理刑事案件的原則是,除非事實、證據都很清楚了,像酒後駕車的這種公共危險罪,否則都會傳訊被告來開偵查庭,了解案件糾紛的原委,看看有沒有達成民事和解的可能性。若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即會簽發拘票,請戶籍地的派出所警察把被告抓來,若還沒有抓到,則會進一步發布通緝,並暫時結案,一直等到抓到人為止。
拘提抓被告,不一定要先傳喚不到或者一定要傳喚二次才可以拘。如果證據顯示被告沒有固定的住處,或有逃亡的情形,抑或有串證的可能,檢察官亦可直接簽拘票抓人。像不久前,有個涉嫌恐嚇律師的男子被拘,就公開聲稱檢察官只傳他一次未到就拘他,這樣拘人程序是違法的云云。其實,檢察官拘提被告,並沒有規定非得要先傳喚才能拘,當事人聲稱違法,顯然是誤會了。
無論是傳喚,拘提或通緝被告,目的都是請他來開庭說明,給他一個據理力爭的機會,對被告有好處的。然而傳喚、拘提、通緝這些手續,都跟檢察官是否要起訴,並沒有關係。起訴被告關鍵,在於有無人證、物證,足夠證明被告已有犯罪嫌疑。若檢察官手中證據,已足夠達到「合理懷疑」的程度,證明被告顯有犯罪嫌疑,縱使非百分之一百的定罪證據,還是要起訴。
至於,被告有罪與否,則要經過刑事庭法官的審理、判決,法官要判被告有罪,就需要百分之一百的證據,心證更要達到「無合理懷疑」的嚴謹程度。
由此可知,檢察官起訴所憑證據,與法官判決所依證據,有程度上的不同。起訴判無罪,或者一審和二審判決不同,亦非濫訴及濫判的問題,而是司法制度設計使然。或有人因個案起訴而被判決無罪,不滿之餘,就給檢察官冠上一個「濫行起訴」的莫須有罪名。
在實務上,檢察官起訴案件被法官判決無罪,或者地院一審法官判決,上訴到二審被改判的情形,比比皆是。因為高院二審的法官,在天生制度設計上,就是要制衡地院 一審的法官。當然,案件的起訴、判決,所依證據不能太離譜,否則易遭人非議。有人這樣形容,檢察官、法官是以「人的身分」,在做「神的工作」,他們僅靠著現存的證據,卻要讓時間回到過去的事實,探求真相?
最後,這位先生你所提遭詐騙的情事,因無法知悉你所憑的證據為何,故難以判斷究竟是民事債務糾紛,抑或刑事詐欺?除非你能提出證據,證明對方借款或買貨等行為之初,即明知無法還款或故意不付款,否則,對方只因事後週轉不靈而拿不出錢,一般都被歸類為民事金錢債務糾紛,你還是得打民事官司。但別忘了,打官司記得帶證據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