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被抓雖事小,鬧上頭條則事大
壹、案例問題
我曾酒後駕車,請問酒測值多少才要罰?如何罰?警察會怎麼處理?檢察官、法官又會如何處理?日前新聞說「女法官」從警局帶走「酒駕的律師先生」,而不用交給檢察官處理,真的可以這樣做嗎?
貳、法律解析
如果你酒後駕車為警臨檢查獲,酒測值超過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才會有責任,也就是說,酒側值是在零點二五以上者,才叫做犯法,會受罰若未超過,則仍屬合法,不會受罰。
至於如何罰呢?若你是超過零點二五以上,還得分為三種情形說明:
第一種,是超過零點二五以上至零點五五以下,但未發生車禍者,你僅是單純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屬於罰錢的行政責任,警察會開一張紅單,專業術語叫「行政罰鍰」,可罰一萬元至六萬元,警察會斟酌你酒駕是騎機車或開小客車或大貨車,而有不同的罰鍰金額。
第二種,是超過零點五五以上的情形,此不僅會收到紅單,案子還會被移送到地檢署,因為酒後駕車已經犯公共危險罪,是屬於刑事責任。第三種,是超過零點二五以上至零點五五以下,但已發生車禍者,且此車禍確是由你酒後駕車所導致,你的酒測值雖未超過零點五五以上,但仍與第二種情形一樣,不僅會收到紅單,也會把你的案子移送給檢察官。
警察處理上述第二種及第三種情形,因你是涉及刑事責任又屬於現行犯,依規定警察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將你移送地檢署。不過,因酒後駕車這個公共危險罪,最重的刑度是一年以下,若得檢察官的許可,亦可不以現行犯將之移送。
媒體出現女法官從警局帶走「酒駕的律師先生」,在實務上,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罪,除非案情特殊,否則幾乎都不用將人移送地檢署,通常在警局警察就請你回去了。所以,就法言法,如果警察已經請示並經檢察官同意,則該名女法官的確是可從警局帶走其先生,並不會有涉及脫逃、縱放罪的刑事責任。
再來,檢察官若收到酒後駕車案件,在開庭時,如被告同意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時,檢察官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通常會做緩起訴處分。抑或向法官聲請以簡易判決程序來處理,移由法官處理。法官通常也不會再開庭,通常就直接判六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得易科罰金,或直接判罰金,或判緩刑。
最後,建議讀者,酒後駕車不是什麼殺人、放火的重罪,結果通常是檢察官請你捐錢做好做或法官判你罰金了事,既然被查獲了,態度理應好一點,否則酒駕事小,但無端惹成「頭條新聞」,名譽權受損可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