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房封地仍不還,拍賣房地再分錢
壹、案例問題
我曾拿了勝訴官司的判決去查封,但封了債務人的房地,對方仍不還錢,要怎麼樣拍賣該房地?如果拍賣不出去,房地可變成債權人的嗎?若我買了房子後,對方還不搬走,又該怎麼辦?
貳、法律解析
依六法全書內,規定如何查封、拍賣債務人房地、再分錢的強制執行法,就民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房屋及土地,需經三道主要手續,才能拿到對方所欠的錢。第一步是去貼封條,查封對方的房地;第二步將查封得的房地公告拍賣掉;第三步是拿拍賣所得到錢來還抵償對方所積欠的債務。
債權人如何去貼封條查封債務人的手續,現在來說明一下如何拍賣對方的房地不動產。拍賣房地之前,法院會先請不動產鑑價公司人員會同鑑價,再以該鑑價金額為第一次拍賣的底價,前後共有四次拍賣的機會。第一次賣拍是由法院民事執行處先對外公告(貼於法院公告欄並刊登於報紙上),讓有興趣「法拍屋」買賣的民眾,得以知悉於何時何地有房地不動產可買;接下來是於公告十四天後的拍賣日,由民眾以投摽競價的方式來買,參與投標的人,必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否則縱使得標亦不算數;再由法官於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拍賣投標處,公開唸出得標人姓名,該人就可買得該房地。
萬一沒有人來投標購買,或雖有人來買但投標出價未達最低的標準價錢,如果債權人願意用底價承買下來也可以,民事執行處會發給你類似該房地的所有權狀,專業術語叫做「權利移轉證書」。假如連債權人也不願意承買那該塊房地,法官就會準備做第二次拍賣,會降低底價(通常是第一次拍賣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例如第一次拍賣價格為一千萬元,第二次拍賣價格約八百萬元。用降低第一次拍賣的價格來脫售的方式,專業術語叫做「再行拍賣」。
若「再行拍賣」又沒人來買或未拍出去,且債權人也不願承買,就得進入第二次減價拍賣,降低價錢為第二次拍賣所訂價格的百分之二十,這還是稱為「再行拍賣」。換言之,第一次拍賣若不成,則得再為第二次及第三次的減價拍賣,均稱為「再行拍賣」。假如經過三次拍賣仍賣不出,就得再行對外公告三個月(應買期間),看看是否有人願意出錢來買,這可說第四次的拍賣,但並不須再降價脫售,如仍無人來買,可能你得撤銷查封,重新再聲請查封及拍賣。易言之,從第一次到第四次拍賣,在賣不出去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出面要求承購那塊房地。
至於你所提,債權人買到對方的拍賣房子,對方卻還是不搬走,法官將會同當地派出所警察請對方搬走,並將房內債務人的東西清理乾淨,把該房地交還給你。
文出: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