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穿回內褲 性侵朋友女兒露餡
高雄市某社團林姓理事長載朋友女兒回家,趁對方酒醉性侵,鄰居從門縫發現報警,員警到場前,他已幫被害女子穿好長褲,辯稱不小心摔倒在女子身上,但他忘了把女子內褲給穿上,法官因此認定他辯詞不足採信,判刑3年4個月。
判決指出,林姓理事長與被害女子的父親熟識,去年4月中旬,林與朋友在辦公室飲酒聚會,被害女子開車載父親赴約後,留下來一起喝酒聊天,因不勝酒力醉倒,父親託王姓友人送她回家,林表示願護送一程。
三人搭計程車抵達後,王、林兩人攙扶被害女子到她家一樓藤椅上,王先搭車離去,林關上一樓鐵門,趁女子意識不清無法抗拒之際,將她挪到地板,隔衣撫摸胸部,再脫下內褲意圖性侵。鄰居從門縫發現,拍門大喊「你怎麼把她褲子脫掉,趕快開門!」林只好罷手。
鄰居隨即報警,警方到場時,被害女子仍未清醒,但林已替她穿好長褲,內褲來不及穿上,被員警在椅子上尋獲。
林姓理事長辯稱,對方喝得很醉,他扶對方時滑倒,摔倒時剛好趴在她身上,要撐手爬起時,無意間碰觸到胸部,沒有性騷擾,更未侵害。高雄地院法官因被害女子及鄰居指證歷歷,且有查扣的內褲為證,認定林強暴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