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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 之 〝強制執行〞

行政上 之 〝強制執行〞

行政法規中的行政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間接強制中的"代履行"、"怠金"。

代履行
是指當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所作的行為,或命第三人代為之。

例如:違規車輛的拖吊。
  
怠金
是指當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且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屢行,所科的金錢處罰。

例如:工廠排放廢水超出法定標準,行政機關處以罰金促其改善。

>直接強制是指經間接強制仍未達到目的,執行機關使得依
直接強制執行。

例如:扣留、進入住宅、註銷證照等~


*即時強制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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