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
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亦有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事實上,以上法律所規定不得查封的標的,若已經換成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例如,退休金已領取而存入銀行戶頭、或發明或著作已經換價為金錢,即與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一樣,仍然可以進行查封。
依勞工退休金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法也不得為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所以各項勞保給付、新制勞工退休金等,均不得查封執行。
閣上之薪資及預告工資係屬雇主所給付
非為上列強制執行法不得查封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