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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孝文帝的改革

北魏孝文帝的改革

  北魏統一北方後,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仍然尖銳,北魏統治集團與各族人民的階級矛盾上升為主要矛盾。青、齊、洛、豫、冀、秦、雍、徐、兗等州相繼發生起義,北方邊鎮一帶反抗逃亡頻繁。北魏統治集團與漢族地方豪強的矛盾、北魏統治集團內部,封建中央集權與舊部落顯貴的矛盾也十分尖銳。要解決這些矛盾必須進行政治、經濟、文化全面地深入地改革。孝文帝就承擔並且實施了這樣的改革。
  第一,班俸制代替斷祿制。北魏官吏原無俸祿,中央官吏按等級得到戰爭中獲得的財物、隸戶。地方官吏只要上繳額定的租調,就可以任意搜括、貪污,舊制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殼二十石。有的州縣只產麻布,因此,又令每戶出帛一匹二丈,存放州庫,作為官府委託商人調換布帛之用。有的商人籍此漁利。公元484年魏孝文帝下詔:「始班俸祿,罷諸商人,以簡民事,戶增調帛三匹,谷二斛九鬥,以為官司之祿。均預調為二匹之賦,即兼商用。... ...祿行之後贓滿一匹者死。」公元485年頒布均田令中規定:「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使開國以來形成的貪污之風有所收斂。
  第二,以三長制代替宗主督護制。西晉末由於北方長期戰亂,基層行政機構瓦解,出現以宗法關係為紐帶,集軍事、政治、經濟為一體的塢堡。塢堡主管轄著前來依附的中小地主,眾多的農民,部曲佃客。北魏初實行塢堡主任宗主督護制,所以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公元486年開始實行三長制,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負責督察戶口,催督租賦,征發徭役和兵役,推行均田令,從而健全了縣以下基層行政機構。使國家從中央到基層的行政體制得以完善。
  第三,實行均田制。北魏時由於豪強地主佔有大量土地,而很多農民又得不到土地,農民或轉入私門,成為豪強地主的隱戶,或亡聚山澤起義反抗。隱戶增多,使國家稅、賦減少。農民的反抗,動搖著國家的統治,為了緩和這一社會矛盾,公元485年孝文帝頒布了均田令:「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
  均田令是北魏初期在舊都平城實行的計口授田、畿內課田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均田令並沒有觸動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其實質是在保障鮮卑貴族和漢族地主階級利益的前提下,束縛農民於土地,強迫他們墾種土地,以增加封建國家的租調收入和徭役來源。均田令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自耕農民對所耕土地的佔有,一些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也多少得到了一些荒田。從而穩定了社會秩序,促進了生產的發展。
  北魏在實行三長制的同時,還頒了新的租調製,規定一夫一婦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歲以上未婚的男女1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其租調與一夫一婦數量相同。由於以一夫一婦為徵收單位,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宗主的營私舞弊,一般農戶的負擔略有減輕。流散的農民被強制定居,許多蔭戶戶口脫離了宗主豪強。國家納稅戶口及租調收入增加了。
  公元495年孝文武遷都洛陽。他向任城王元澄講了遷都的理由:「今日之行,誠知不易,但國家興自北土,徙居平城,雖富有四海,文軌未一,此間用武之地,非可文治,移風易俗,信為甚難。崤函帝宅,河洛王裡,因茲大舉,光宅中原,」元澄回答:「伊洛中區,均天下所據,陛下制御華夏,輯平九服,蒼生聞此,應當大慶。」為了遷都洛陽,孝文帝於公元439年十月「幸金墉城。詔徵司空穆亮與尚書李沖,將作大匠董爵經始洛京。已卯,幸河南城。... ...乙未解嚴,設壇於滑台城東,告行廟以遷都之意。」
  遷都之後,又進行了禁胡服、斷北語、改姓氏、定族姓等一系列移風移俗的改革。北魏孝文帝的改革不僅緩和了當時緊張的階級矛盾,也使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亦有所緩和。更促進了各民族之間的融合,北魏的社會經濟、文化都得到迅速的發展。對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歷史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有著極其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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