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與元朝相比為何刑法走向大倒退
元朝時代刑法的最大特點是寬刑慎法。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之初就曾公開宣示臣下:「人命至重,悔將何及,朕實哀矜。」並著重提出寬刑慎法作為元朝刑法的指導思想:「朕治天下,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命對再三,果實而後罪之。」而且忽必烈還屢屢告誡臣下:「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兩日乃復奏。」在至元二十二又再次強調說:「人命至重,今後非詳獄,勿輒殺人。」忽必烈的後繼者們也遵循他的訓導,秉持寬刑慎法的思想,如成宗大德四年中書省發佈詔書說:「切惟國朝最以人命為重,凡有重刑,必須奏覆,而後處決,深得古先謹審刑辟之意。」
與唐宋相比,元朝刑法放寬了許多,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巨大進步,對犯罪處罰手段只有笞、杖、徒、流、死五種,而且在具體實行這五種刑罰手段時司法機關也格外慎重。《元史》對此評價是「蓋古者以墨、劓、剕、宮、大闢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
元朝的「輕典」是怎樣體現出來的呢?且讓我們從元朝檔案文件裡細細分析。《元典章》刑部二的《五刑訓義》稱死刑為「刑之極也」。可見元政府對於死刑是非常慎重的。前文忽必烈詔書裡提出「重惜人命」、「人命至重」等思想也說明了這一點。在元朝對死刑的執行程序裡,不僅要經過逐級嚴格審理外,還必須經過元中央政府機構的覆核,最後經皇帝欽定,才能執行死刑。而跟元朝相比,宋朝地方還有死刑終審權,只有疑難案件才上報刑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2006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社會各界強烈呼請下收回死刑核准權。可見元朝對死刑的執行程序是中國法制史上巨大進步,不僅在當時是最為先進和人道,就連今人也有所不及。而流刑在元世祖忽必烈時代原本與死刑一樣,要經過皇帝批准,後來才在元仁宗大德八年,改為由大宗正府和中書省審核通過即可執行。
元朝的笞、杖兩種肉刑也是非常人道主義化,元世祖曾說過「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雖然實際懲罰效果沒什麼大差別,但也體現了元朝統治者輕刑的思想。而且元朝審案時拷訊犯人也只准用杖,不准使用其他酷刑。拷訊使用的訊杖在《元典章》裡也有專門的規定,長度與笞、杖兩種刑用的木杖相同,必須為三尺五寸。而且這三種用刑的木杖的兩頭還必須定制:笞刑用杖大頭直徑為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杖刑用杖大頭直徑三分二厘,小頭直徑二分二厘,拷訊用杖大頭直徑五分五厘,小頭直徑二分五厘。在《元典章》刑部二《獄具》還有受杖的具體規定「臀腿分受,務要數停」,這也是人道主義的思想反映。
對於尚未定罪的嫌疑犯的刑訊過程,元朝司法的處理也是比唐宋更為進步,唐宋只需問案官員與長官意見一致,即可實行肉刑拷訊,而元朝的刑訊則規定為同一衙門官員和首領官員集體討論,而且對於拷訊用的杖和杖打的次數還必須寫札子簽字畫押。這是元仁宗在延佑三年下詔確定的,具體內容為:「有罪過的人,指證明白,不肯招,合硬問的人,除強盜外,問事的官人每、首領官圓聚著商量了,依著體例,合使甚麼杖子,打了多少杖數,明白立著札子,圓押著。」
不僅審訊慎重,元朝司法還提倡以理推導,如《元典章》刑部二有《鞫囚以理推導》的內容:「若或事情疑似,贓仗已明,而隱諱不招,須與連職官員立案同署,依法拷問。其告指不明,無證驗可據者,先領以理推導,不得輒加拷掠。」出於人道主義精神,對於酷刑,元朝中央政府是大力禁止的。《元典章》刑部二有《禁止慘刻酷刑》的專門條目,規定:「鞫獄之具,自有定制,比年以來,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於瓷芒碎瓦之上,不勝楚痛,人不能堪。罪之有無,何求不得!其餘法外慘刻,又不止比。今後似此鞫問之慘,自內而外,通行禁斷。如有違犯官吏,重行治罪,似望體皇上恤刑之本意,去酷吏肆虐之餘風,天下幸甚。」從這一條文中,值得後人細細思索的是,在元朝時代,下級州府官員一些過分的拷問手段都受到元政府的大力禁止,而以人道主義精神提出「不勝楚痛,人不能堪」這樣的質問,這跟明朝時代政府公開提倡重法酷刑,以此恐嚇天下人的行徑是差距是何等之大。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元朝司法精神在人道主義層面是多麼巨大的進步。然而不幸的是,由於天災人禍的接踵而至,流民數量激增,動亂逐漸由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在元惠宗時代終於釀成了天下大動亂,元惠宗一度也採納朝臣建議推行重典,然而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也不過是恢復古人曾用過的「劓」、「黥」等肉刑,實際上只在小範圍地區推行,還根本沒施行多長時間。由於元末大動亂導致了流氓文化異化主流文化,因此到了明朝,數千年的善待生命尊重生命價值的價值觀蕩然無存。與之恰好相反的是崇尚專制,迷信血腥暴力,賤視生命的意識形態。
在這樣的一個時代裡,明代法律作為文明史上的大倒退也就是不可避免的趨勢。朱元璋推行的《大明律》已經比《唐律》還嚴酷,而《大誥》四編更把流氓文化的殘酷性發揮得淋漓盡致。如《唐律》已經廢除了古代五刑:墨、劓、非、宮、大辟等肉刑,代以笞、杖、徒、流、死。而《大明律》不僅恢復了大辟、凌遲、梟首、刺字、閹割、枷號等酷刑,而且還濫用死刑。《大誥》四編在《大明律》基礎上更加擴大了這些酷刑的使用的範圍。如《大明律》只有「謀的反大的逆」才治以「族誅之罪」(《唐律》只斬祖、父和十六歲以上的子孫,其他人不處死),而《大誥》四編所列的族誅的許多只是尋常過犯。如在起解官物時,「賣富差貧」,「濫設吏卒,役民如虎」等過犯的「的當人、管干人、干辦人及有司官吏皆族誅」。
《大誥》四編中還開創使用了新的肉刑,如斷手、挑筋、剁指等。還有許多酷刑雖然沒有寫上法典,卻在刑訊過程中執行著、尤其是特務組織錦衣衛酷刑花樣最多。如剝皮楦草、刷洗(以鐵刷刷犯人皮膚)、抽腸、錫蛇游等等,這些都是使人目不忍睹、耳不忍聞的,很難形諸筆墨。《國史舊聞》就為我們勾畫出一種活生生的地獄場景:「國初重典,凌遲處死之外,有洗刷,裸置鐵床,沃以沸湯;有鐵刷,以鐵帚掃去皮肉;有梟令,以鉤鉤脊懸之;有稱竿,縛之竿杪,似半懸而稱之;有抽腸,亦掛架上,以鉤鉤入谷道而出;有剝皮,剝贓貪吏之皮,置公座側,令代者見而警懲雲。」《明朝小史》也為我們勾畫了一幅血腥殘酷至極的畫面:「帝既得天下,惡勝國頑民,竄入淄流,乃聚數十人,掘一泥坑,特露其頂,而用大斧削之。一削去頭數顆,名曰鏟頭會。」所謂的勝國頑民指的是元朝遺民,而淄流指的是和尚,也就是說朱元璋很厭惡元朝遺民遁入空門做和尚,專門發明「鏟頭會」這種殺人酷刑來威嚇天下人民。
有些人認為朱元璋時代「非猛不可」,明朝後來法律不那麼嚴酷了。實際上這種看法是一種歷史的誤讀。明朝後來確實不怎麼用朱元璋的那本大誥,然而酷刑峻法仍一直在兩百多年時間裡沿用著,如朱棣就恢復錦衣衛,還在錦衣衛中特設北鎮撫司,這就是使詔獄永久化,一直到天啟崇禎時代詔獄酷刑仍然被沿用。
在朱棣時代,大酷吏陳瑛、紀綱先後用事,於是他們發揮自身特長,掀起血雨腥風。陳瑛這廝是「天性殘忍,受帝寵任,益務深刻,專以搏擊為能」,有他為朱棣分憂,「於是諸忠臣無遺種矣」。朱棣讓他負責胡閏之獄,於是陳瑛的賣力導致了「所籍數百家,號冤聲徹天」。冤獄之慘不僅讓「兩列御史皆掩泣」,連這個酷吏自己也「色慘」,不過他並非良心發現,而是為自己找出了製造冤獄的借口「不以叛逆處此輩,則吾等為無名」。而紀綱不僅「構陷大賈數十百家,罄其資乃已」,居然還能「數使家人偽為詔,下諸方鹽場,勒鹽四百餘萬。」明朝名臣解縉就是在朱棣暗示之下被紀綱命人將其埋入雪中活活悶死。
在嘉靖時代,楊繼盛被投入詔獄,廷杖一百,他的腿骨被打折,腿肉被打掉,傷口開始惡化感染,據《明史》的記錄,他只能「碎磁碗,手割腐肉。肉盡,筋掛膜,復手截去。」
在天啟時代,魏忠賢將「東林六君子」投入詔獄,負責拷問的是他的走狗許顯純。明人顧大武的《詔獄慘言》對六君子在詔獄裡這段遭遇有血淋淋的描述「諸君子雖各辯對甚正,而堂官許顯純袖中已有成案,第據之直書,具疏以進。是日諸君子各打四十棍,拶敲一百,夾槓五十... ...諸君子俱色墨而頭禿,用尺帛抹額,裳上膿血如染... ...嗣後受杖,諸君子股肉俱腐,各以帛急纏其上,而楊公獨甚。... ...楊、左俱受全刑。魏三十棍,周、顧各二十棍。顯純呼楊公之名叱曰:爾令奴輩潛匿不交贓銀,是與旨抗也,罪當雲何?楊公舉頭欲辯,而口不能,遂俱舁出。彼時諸君子俱已進獄,獨楊、左投戶限之外,臀血流離,伏地若死人已。而楊大聲曰:可憐。後仍舁入。左公轉面而東顧其家人。是日雨棍濕重倍常,且盡力狠打,故號呼之聲甚慘... ...三君子之屍俱從詔獄後戶出。戶在牆之下,以石為之,如梁狀,大可容一人匍匐。是日刑曹驗畢,藉以布褥裹以葦席,束以草索,扶至牆外,臭遍街衢,屍蟲沾沾墮地。」
從明人的這些記載裡,我們可以看出來,單單用草菅人命、慘不忍睹這類詞描述明朝詔獄,實在過於抽像,那其間的恐怖,簡直是超乎人類想像。陳瑛紀綱許顯純們可以說是完全繼承了朱重八們的卑劣,即他們對生命,對人的生存權利,對人的自尊的蔑視。明朝刑法的血腥暴力、賤視生命種種特色可以說對中國國民性影響相當大,魯迅當年痛心疾首所徹底批判的惡劣、猥瑣、膽怯、瞞與騙、自欺欺人、勇於私鬥怯於公戰的國民性,其實早在明代早已造就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