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私人企業 須進用1%原住民
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非原住民族地區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私人企業、團體及學校員工,都必須進用百分之一的原住民,違者將繳納代金。
至於原住民族地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進用原住民人數的比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卅五,有三年緩衝期。
原民會私下預估,修正案通過後,公私部門可提供超過一萬個工作機會。
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表示,這種立法是不對的,因為「根本就沒有這麼多原住民」,如果找得到這麼多位原住民勞工、但雇主不願雇用,「那還有話說」;但重點是根本沒有這麼多原住民可供聘用。
蔡練生還強調,許多原住民不喜歡到都市生活,不願離開原鄉,所以不是企業不願聘用原住民,而是根本雇用不到。如果因為找不到原住民,而要求企業繳納代金(每缺一人需繳基本工資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他認為,這是政府「惡性收錢」的做法。
對修正草案逕付二讀,期間召開多次協調會的國民黨立委簡東明表示肯定,他說此案對原住民工作權來說相當重要,「畢竟各階層都應該培養優秀的原住民,如律師、醫師等,而非過去只限約僱人員、駐衛警、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收費管理員等」。修正草案若三讀,政府應立即實施,切實執行。私人企業是否足額雇用原住民員工?民進黨立委陳瑩認必須建立稽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