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簽婚前協議?要不要修法規範?最近在法界引發討論。一位在國內有相當知名度的女律師日前傳出離婚,她感慨雖學習法律,但礙於傳統文化,沒有簽婚前協議,以致離婚後衍生爭執;婦女團體認為類似紛爭非常多,建議主管機關修法,在民法親屬篇納入夫妻應簽婚前協議的規範。
現代婦女基金會為推動認識婚姻本質,推出婚前協議書例稿版本,供民眾諮詢取閱。
「法律無法保障公主和王子的婚姻幸福美滿」,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律師賴芳玉認為,現行法律雖然沒有強制夫妻簽署婚前協議(或婚姻契約),但婚姻生活處處是柴米油鹽醬醋茶,為避免日後紛爭,保障雙方權益,男女步入禮堂前,最好溝通後簽下婚前協議,「大家弄清楚」。
法務部表示,所謂的婚前協議,內容散見在民法親屬篇,民眾可自行決定是否要簽定,目前尚未有修法的計畫。
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前會長張菊芳說,婚姻中瑣事太多了,以家庭生活費為例,法律規定「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條文很籠統,法院一般是認為各自負擔一半,但若是夫妻簽有婚前協議,約定負擔的比例,就可免除爭執。
再以自由處分金為例,若夫妻一方沒有工作,在家操持家務,雙方也可透過簽署婚前協議,約定由工作的一方每月提供一定金額供在家操持家務的一方自由處分,金額可依經濟情況變更而按比例增減。
張菊芳表示,如果協議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或抵觸婚姻的本質將會無效,例如規範性愛條款、劈腿條款、或預立離婚的條件(什麼情況可離婚),這樣的協議內容就是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