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屋一定要知道
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
託人簽章。
第 24 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
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第 31 條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
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很多仲介都是無委託帶看,到簽約前才向屋主補資料,才發現房子有一堆問題(產權不清、海砂屋、公用徵收預定地等...)
所以一定要在看屋時要求仲介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