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昨天公告「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包括房仲、保險業務和記者等五十五萬名在外工作者,雇主即起應依指導原則逐日辦理工時記載,且勞工若超時工作應給加班費,否則可依「勞動基準法」開罰二到卅萬元。
記錄工時的方式也不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行車記錄器、GPS記錄器、手機打卡、電話、網路回報、LINE等App通訊軟體和發稿紀錄,只要是有「跡」可循皆可。但雇主被勞檢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要是正常工時(每日八小時)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要勞工繼續工作,勞工可記錄工作起訖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的文件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時。
有人資主管抱怨,在外工作者看似工時長,但也常有不少自由運用時間;有勞工則說,「誰敢拿對話紀錄向雇主要加班費?」批評新規恐怕「看得到、吃不到」。
所謂在外工作者包括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工作者(圖稿設計)、外勤業務員(房仲、壽險、金融理專)和大客車駕駛等,其中又以外勤業務員最多,近四十五萬人。
不少房仲和保險業務員,常在客戶下班後的晚上時間才能帶客戶看房子、談保險;記者也常因突發新聞忙到深夜。
但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過去幾乎沒拿過加班費;雇主也有苦難言,認為在外工作者出勤紀錄很難記載。
勞動部長陳雄文說,勞雇雙方對工時認定和出勤記載認知差異大,勞動部日前為此召開六次會議,邀請相關勞雇團體、機關和學者專家,共同研訂出指導原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劉傳名說,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正常工時,若要勞工加班,應記載交付工作起始時間;勞工若正常工時結束,被交付的工作做不完,須回報徵得雇主同意才可加班,雇主則應記載勞工工時終止時間。
劉傳名說,要是有經常性加班必要,勞雇雙方可事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回報徵得雇主同意,雇主再依勞工回報的實際加班時數記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