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職等職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5 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職等愈高責任愈大,相對薪資也愈高。
委任1-3職等→稱書記
委任3-5職等→稱辦事員、保育員
委任4-5職等→稱助理員、佐理員、技佐、里幹事等等
委任5職等或薦任6-7職等→稱課員、技士、幹事,倘任主管稱管理員、股長等職稱
薦任7-8職等稱專員、技正,主管稱課長或股長
薦任9職等→稱稽核、專員、技正,主管稱科長
簡任10職等→簡任技正、視察、專員、主管稱副組長
簡任11職等→專門委員,這缺很少,主管稱組長
簡任12職等→司長,比如說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
簡任13職等→局長比如說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長
簡任14職等→公務人員的最高級如交通部常務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