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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婦產子後離去 放醫院判無罪

毒婦產子後離去 放醫院判無罪

新竹縣有毒癮的史姓女子醫院產子後,通知社福機構後即離去,期間只探望親生骨肉兩次,檢方將史姓女子依遺棄罪嫌起訴,新竹地院考量嬰兒是被放置在醫院,能夠獲得妥善照顧,而非處於危險環境,且母親仍有探視兒子,與「遺棄」不管不理定義不同,判遺棄無罪。

史姓女子多年前染上毒癮,多次進出監獄,原本溫馨和樂婚姻也變調,3年前假釋出獄後與前夫正式離婚。離婚後史女再與他人交往、懷孕,於去年6月生下一名男嬰。

史女在兒子出生後直接告知醫院社工「孩子要出養」,小男嬰因患有戒斷症狀需留院觀察,史女逕自辦理出院後便失去聯繫,檢察官認為史女身為人母,竟未負起扶助、養育及保護義務,予以起訴。

「有吸毒為什麼還要生下來?」新竹地院法官質問史女,認為史女並未準備好給孩子完整照顧,加上小孩非婚生子女,史女懷孕期間又從沒做過產檢,「你真的想要這個小孩嗎?」史女面對詢問,不斷落淚、不發一語。

法官認為,史女在兒子出生後主動聯繫社工要出養小孩,出院前還有探望兒子一次,出院後雖沒有探視,但仍有持續與社工聯繫出養事宜,事後與社工相約討論出養細節時也有見到兒子;且男嬰住院期間受醫護人員保護、照顧,並未處於有生存危險環境,與遺棄罪客觀要件不符,判遺棄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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