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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大腿沒拍到內褲 法官判無罪

偷拍大腿沒拍到內褲 法官判無罪

張姓男子在量販店持相機偷拍女子裙底風光,被控妨害秘密,台中地院審理認定,只拍到大腿,沒拍到私密處,判決無罪;檢方表示,將研究後上訴。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七月逛量販店,見頗具姿色的蕭姓女子,穿著迷你裙坐在賣場美食街用餐,他在鄰桌拿出數位相機,對準蕭女下半身連拍四十八張照片。

餐廳店員發現,告知蕭女,當場報警逮人,並對他提出告訴。張在檢警調查時供稱,自己學攝影,只是好玩將相機放在餐桌拍攝,未經對方同意有錯,但沒有偷拍私處的意圖,願負起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量販店屬公共場所,蕭女在該處用餐是公開活動,當時蕭女雙腿交叉、膝蓋彎曲,沒有拍攝到裙內私密部位,不符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的「身體隱私部位」要件。

法官另勘驗張拍攝的其餘兩千多張照片,有其他女性穿短褲、短裙照,也有男性在馬路、校園公開活動,但都沒有拍攝隱私部位,因此採信張說詞,判決無罪。

護理師邱美黛說,對著女性裙底一直猛拍照,意圖已經很明顯,「難道一定要拍到什麼才算數?這樣令女性情何以堪!」網拍模特兒康育瑋說,任何偷拍對女生都是侵犯,張姓男子只是剛好角度不好、沒拍到重要部位,這樣也判決無罪未免太扯。

但也有人認為,妨害秘密罪關於偷拍的處罰屬「結果犯」,且不罰未遂,這個判決並無問題;但大腿是否算「隱私部位」,見仁見智。

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督導許珍維指出,司法應保障女性身體隱私權,否則好像向社會宣示「這樣做也可以!」強調法官應考量社會觀感裁決,而非只死守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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